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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买房需分清三“金”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2/6/10 9:07:26
 

 

    湘潭房产网6月10日讯   市民程女士:本人在湘潭市河东购买了一套房,由于后来觉得不合适,想退房。与开发商协商时,开发商说因为之前交了诚意金,所以房不能退,就算退也不能退还诚意金。但我还没签电子合同呀,有这种说法吗?


     湘潭房产网回复:不知您与开发商约定的诚意金的性质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


    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以“定金”、“诚意金”、“订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却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人士表示,买房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如果是定金,在开发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条件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如果是订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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