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365房产网5月21日整理讯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拆迁条例)同时废止。与原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亮点颇多。比如,条例中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中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备受瞩目。
为了让大家对该条例有更加清晰的认知,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本文采用问答的形式来细解这部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新的拆迁条例。
亮点 一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 二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亮点 三: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征收主体是谁?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 四:删去敏感词“拆迁”,改为“征收”
“拆迁”二字,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起,存在了20年之久。2001年对原条例做出了修改,但“拆迁”一次纹丝未动;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今年1月21日公布的新条例,颇多争议的“拆迁”二字被彻底摒弃。
亮点五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彻底分开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情形?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出了六方面的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这标志着“官商合谋”、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