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XTCR-2009-00011),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主要包括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物业管理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后续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暂行办法明确的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支持。
第二章 后续管理
第五条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限定一个家庭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条 实物配租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并委托房产管理所负责管理。
(二)签约和交接
1.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2.保障对象凭《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与房产管理所签订《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退出规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3、房产管理所向签约保障对象发放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保障对象应在房屋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三)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