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具体条文的修改和完善
1、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维护”改为“保障”;删除“我市”;增加“维护公共利益”。
2、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行政区范围内”改为“市城区内”。
3、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公平补偿”改为“补偿公平”。
4、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计划申报时间。条文改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房屋征收计划”。(见第八条)
5、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二)、(三)款调换顺序;(四)款“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改为“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改为“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见第九条)
6、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过程予以细化,明确工作时间,由“15天”改为“5个工作日”。(见第十一条)
7、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三款并入到第二款,改为“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当及时公布”。(见第十二条)
8、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改为“多数被征收人”。(见第十三条)
9、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可参与被征收房屋的调查工作”单列并改为第二款“……独立开展被征收房屋的调查工作”;增加第三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见第十四条)
10、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风险评估由区人民政府改为“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雨湖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市综治维稳部门备案”。(见第十五条)
11、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装饰、装修;”改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或进行装饰、装修”。(见第十六条)
12、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帐户”改为“账户”;增加“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见第十七条)
13、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删除“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原文表述顺序有所调整。(见第二十条)
14、第三章标题。“征收补偿”改为“补偿”。
15、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薄”改为“簿”。(见第二十四条)
16、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改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按本办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见第二十五条)
17、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四,但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600元” 。改为“ 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但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见第二十九条)
18、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多层建筑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改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且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删除第三款“(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见第三十一条)
19、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增加“订立补偿协议并及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内容。(见第三十三条)
20、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预拨征收补偿资金的时间要求为5个工作日。(见第三十四条)
21、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予以删除。(见第三十五条)
22、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删除第二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自行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见第三十六条)
23、增加有关拆除管理的内容。(见第三十八条)
24、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区征收办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改为“区征收办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含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金额、房屋产权调换等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见第四十条)
25、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其中8%为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其中3%为不可预计费用,……”改为“保障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经费。征收工作经费(含不可预计费用和评估费用)按征收补偿费用的8%计算,其中0.6%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7.4%为区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含不可预计费用和评估费用)”。(见第四十一条)
三、未予采纳的内容及理由
1、未删去标题中的“暂行”二字。理由:标注暂行,文件有效期两年,今后可视情况修改。
2、未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理由:与《征收条例》第七条表述一致。
3、未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理由:该条款是程序性条款,应予以保留。
4、未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不低于”改为“略高于”。理由:与《征收条例》原文的表述一致。
5、未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房地产评估时点宜以正式协商的时点为准。“理由: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一致。
6、未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三十第二款“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和第三十一第二款“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四,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600元”。理由:上述数值经测算而得,符合我市实际。据湘潭政府政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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