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住房补助 |
房屋结构 |
货币补偿 |
自拆自建 |
成色折算(年) |
补助标准及要求 |
≤15 |
>15 |
土木平房 |
750 |
500 |
100% |
90% |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主体结构: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各类楼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粉灰;顶面竹席、板条抹灰以上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内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增减因数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55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3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20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住房补助 |
房屋结构 |
货币补偿 |
自拆自建 |
成色折算(年) |
不予住房补助 |
≤15 |
>15 |
砖(土)木披屋 |
450 |
350 |
不结合成色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主体结构:24cm无眠斗墙、部分13墙或土砖土筑、节砖墙;青瓦屋面;一方寄搭在主屋墙或高墙上,一坡屋面落水;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2.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面抹灰以上装(修)饰(含顶面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内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增减因数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30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2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15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
附表2
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误工补助标准
类 别 |
要 求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误工、农具补助 |
按被拆迁住房的底层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
10元/㎡ |
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
搬家费 |
10元/㎡ |
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
住房安置过渡费 |
10元/㎡/月 |
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自拆自建的过渡期限为六个月。因用地方原因延长过渡的,按双倍标准补助并按实际延长过渡时间计算。 |
按期拆迁腾地奖 |
10日内腾地 |
200元/㎡ |
1、被拆迁人自征拆机构《房屋拆迁补偿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征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按期拆迁腾地奖按被拆迁有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
附表3
预制场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预制场 |
150 |
1、生产补偿(含停业补助、设施拆装搬迁费)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面积计算。
2、拆迁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表1给予补偿。 |
砖厂、沙场等 |
1、设施设备按评估并经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予以补偿。
2、拆迁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表1给予补偿。 |
附表4
村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单项补偿标准
项 目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泥桥 |
|
1000元/㎡ |
按桥面面积计算(含桥墩、基础、挖土方等全部工程项目) |
砖 桥 |
|
800元/㎡ |
简易水泥板桥 |
|
300元/㎡ |
水泥渠 |
砖、石或水泥材料砌筑并抹水泥砂浆 |
60元/㎡ |
包括挖土方 |
混凝土储水池 |
|
120元/ m³ |
包括抹水泥面及挖土方 |
片石护坡 |
|
70元/ m³ |
包括挖土方 |
砖砌护坡 |
|
80元/ m³ |
包括挖土方 |
挡土墙 |
|
180元/ m³ |
包括挖土方 |
砖围墙 |
以土面上的围墙面积为准 |
50元/㎡ |
包括瓷砖贴面、砖基础、挖土方等 |
水泥场地 |
砼厚度不少于150㎜ |
45元/㎡ |
按实际面积计算(包括平基础等) |
简易水泥地坪 |
砼厚度不少于80㎜ |
20元/㎡ |
砖地坪 |
|
30元/㎡ |
水泥路面 |
砼厚度不少于150㎜ |
50元/㎡ |
按实际路面面积计算(包括水泥垫层及平基土方等) |
沥青路面 |
砼厚度不少于150㎜ |
70元/㎡ |
石子灌浆路面 |
|
40元/㎡ |
下水涵管 |
直径0.3~0.6m |
50元/m |
包括挖土方 |
直径0.8m |
150元/m |
直径1m以上 |
240元/m |
附表5
拆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计算
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一律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主体房屋补偿标准包括超深基础)。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按房屋前后经墙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檐廊、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其建筑面积按全面积计算,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2、被拆迁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共墙的按1/2面积计算,寄搭主体的作无墙处理。
3、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视被拆迁房屋的不同结构和所属类别,按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方式计算拆迁补偿金额,并结合成色计算补偿。使用次品和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修)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4、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均已包括房屋宅基地的平整,符合结构要求的砖、石、桩基础、阳台、踏步及其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电齐全包括: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排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包括各类空调、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电话、电热水器、淋浴器、浴霸的移装费用。房屋的墙、门、窗、平顶、楼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内外装(修)饰等,不符合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补偿标准作核减处理。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应视其质量、新旧程度结合成色计价补偿。实行自拆自建的补偿价还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重建地、重建宅基地填、挖土方、基础砌筑及“三通一平”等项目。
5、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房屋主体及装(修)饰所有的生产生活设施。
6、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实际营业和生产用房面积是指合法批准建筑面积减去厨房、厕所、楼梯间等辅助房的面积。
7、凡按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归征地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