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没有作规定的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其条例执行;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04年1月21日公布的《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2004年)、《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2004年)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十七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附件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补助。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按350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90日内,征收区域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搬迁腾退直管公房的,按其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评估价乘以计租面积所得总价的30%的标准给予承租人补助。
四、持有《湘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含45㎡,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45㎡进行补偿安置。
五、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六、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八、征收活动中的补助、奖励事项必须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奖励。
九、补助、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面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
十、确定持有《湘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的补助时,被征收人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其所在地的社区和民政部门认定后,方可发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