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起草了《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于4月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市房地产网)发布了4月21日举行其听证会的公告,并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4月21日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举行了该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各界通过网上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共收到区政府、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高新区、法院、城管局、市法制办、市纪委、市维稳办、区征收办、区拆迁所等13个部门及街道、社区、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18人的意见和建议,计110条。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市房产管理局对收到的意见进行了分类、汇总、研究和商讨,采纳了意见和建议80余条,特别是采纳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政策,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经市人民政府召开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24日颁布施行。现将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各界通过网上对《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的是否采纳情况特予以说明:
一、 对文稿总体框架的调整和完善
1、本办法按章条款项目的逻辑结构进行编排,并将原规定的五章五十条调整为五章四十七条。
本办法名称仍定为《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一是为突出补偿,将其征收与补偿两者并列,并与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的名称相对应;二是仍确定为“暂行办法”,考虑其是新规定,有待于逐步完善,便于两年期满后修改。
2、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市城区,包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县、市参照执行。
3、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活动中的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达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第四条中明确:市人民政府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土地及房屋征收事务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高新区管委会和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征收事务机构作为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4、对文稿条文结构逻辑关系进行了理顺。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条调整,分设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提前,调整到第二十六条;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修改后,调整为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5、本规范性文件中对依法须由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工作,采取市人民政府明确授权征收部门组织的形式,明确其职权来源。如: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第十一条“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雨湖区……”;第十二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雨湖区人民政府……及区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根据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完善了有关条款。增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通过评估确定”;增加第三十条第三款“ 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
7、《征收条例》已有表述不再累赘,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8、将预征收公告的规定修改为明确需要房屋征收的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表述改为“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明确需要征收房屋的范围,并告知被征收人,组织区征收实施单位对……登记”并调整为第十条,以告知被征收人和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及装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为对应这一义务规定在附件中规定了没有违反此规定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的利益。
9、对符合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增加了相关内容。表述为:“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的,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见第二十七条)
10、增加了补助和奖励的具体规定及拆除管理的内容。(补助和奖励见附件,拆除管理见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