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发〔2011〕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城区(含湘潭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下同)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和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指导、监督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及房屋征收事务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高新区管委会和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征收事务机构(以下和区征收办统称区征收实施单位)作为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市发〔2011〕9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