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和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围墙、电梯、单元门、监控设备、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使用建议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和组织方式等。
使用建议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外勘
申请资料齐全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使用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
查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资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授权委托书,
(2)、《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签名表;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
(5)、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主任、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物业项目维修合同、物业维修工程预(结)算书,审计报告;
(7)、物业维修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工程预算审核制度
A: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B: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
C: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业主代表选定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相关评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4、公示
符合使用规定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在住宅小区内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数额,公示期为5天。
5、资金划拨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中心按程序、工程进度拨付维修款,
1、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下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维修项目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就维修项目进行验收,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及维修发票,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拨付。
2、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
3个工作日内,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拨付50%的预算资金;维修项目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就维修项目进行验收,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及维修发票,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拨付剩余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湘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咨询电话:5825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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