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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1/1/1 14:48:35
 
第五章 中心城区总体布局和用地规划
 
第68条 城市用地总体发展方向
本次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向东、北发展,适度向西拓展。
第69条 用地布局原则
1.符合经济发展的空间流向,为城市发展预留合理的空间。
2.符合生态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有利于城市交通和城市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4.注重城市用地的空间时序配置与弹性安排。
5.有利于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开发和城市品质的提升。
6.符合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
 
第70条 城市增长边界
本次规划湘潭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边界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即:南到湘江—涟水与湘潭县城相望,西到西二环,东至株潭边界,北到九华和昭山组团边界,面积为220平方公里左右。
第71条 规划结构和主要功能布局
1.规划结构
中心城区总体上形成“一江两岸,五片一中心”的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一江指湘江生态功能轴;两岸指湘江东、西两岸;五片指河西旧城片区、羊牯-赤马和万楼新城片区、河东片区、双马片区和岳塘新城片区;一中心指城市中心区。
规划以湘江为纽带,串联城市各个片区和城市中心区,共同形成功能完整、布局合理的城市空间格局。
2.主要功能布局
湘江西北,包括河西商业功能区和北部科教文化功能区为主的两大功能区。
湘江东南,包括河东-岳塘现代商务功能区和下摄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双马工业园区为主的两大功能区。
第72条 城市各片区和中心区规划
1.河西旧城片区
规划为城市副中心,突出城镇的商业职能;完善市政、公建、绿化、广场等设施,搬迁污染企业。河西旧城片规划总用地为17平方公里,总人口为22万人。
2.羊牯-赤马和万楼新城片区
羊牯-赤马片区功能为文教、科研区,争取建设成为湖南省教育科研副中心和产学研基地。万楼新城以商贸、文化、居住等功能为主,规划总用地为23平方公里,总人口为24万人。
3.河东片区
建设环境优美的高品位河东生活功能区,改造提升下摄司重工业区,加强绿化美化;规划建设高新技术创新园区;规划加快推进湘江生态经济带的开发建设。规划总用地为37平方公里,总人口为38万人。
4.岳塘新城片(板塘铺片区、竹埠港片区和东环新区)
规划作为城市副中心之一,东环新区作为城市近期开发建设重点,整体打造生态宜居的湘潭东部新城。竹埠港逐步退出二产,有序推进,整治沿江滨江环境,优化形成综合服务功能区。规划总用地为21平方公里,总人口为21万人。
5、双马片区
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机电工业园区和仓储物流园区。规划总用地为12平方公里,总人口为5万人。
6. 城市中心区
重点安排行政办公、商务金融、商贸文化娱乐、体育休闲、配套滨水绿化环境建设和两型住区建设。
第73条 重要用地功能调整
1.规划调整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地为高新技术创新园区,双马片区规划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工业园区;赤马以南地区原工业用地调整为万楼新城建设用地。
2.规划湘黔线和湘钢铁路联络专用线沿线设置组团间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少于200米,通过长潭西线高速公路强化湘潭大学城与岳麓大学城的交通联系和交流。
3.原竹埠港新材料工业园逐步进行产业转型,整治环境,实行生态化改造。
 
第74条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1.结合城市功能完善、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工业用地布局和用地比例。
2.搞好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用地盘整,调整工业用地布局,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按照工业门类及产业链分工,组织相关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为提高工业生产整体效率和协作水平提供空间支撑。
3.进行功能分区、避免对居住用地等用地的污染,在部分片区内部混合布局居住和工业用地,减少长距离的钟摆式交通。 
4.通过对小规模企业用地的整合和置换、逐步推进退二进三,优化城市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75条 工业用地规划布局
1.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 1905.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7.19%,人均用地面积为17平方米左右。
2.中心城区新规划工业区为三处:
改造下摄司重工业区为二类工业区。
现有国家级高新区的用地规划为全市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双马机电工业园区规划为高新技术产业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821.45公顷;规划羊牯-赤马地区大学城科技园区为一类工业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279.97公顷。
3.逐步搬迁河西旧城区内和河东城市中心区内的现状零星工业企业。
4.马家河地区的建材工业近期限制发展,远期逐步取消,远景恢复自然山林生态原貌。
第76条 仓储物流用地规划原则
1.充分发挥城市的物资集散功能,合理安排仓储物流用地。
2.满足城市安全防护要求,严禁在城区内部布置易燃易爆仓库。
3.仓储用地和物流用地采取统一布局、相互兼容的方式规划布局。
4.区域性仓储物流结合重要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5.城市物资仓储物流用地结合城市出入口和服务人群,分片布局在城市各主要出入口附近。
第77条 仓储物流用地规划布局
规划建设荷塘生产性仓储物流园区;双马物流配送中心;结合砂子岭市场群建设面向西南部的商贸物流中心。改善现有仓储的运输条件,搬迁中心城区危险品仓库。
规划仓储用地面积为51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4.65%,人均用地面积为4.68平方米。
第78条 居住用地开发与住房发展策略
1.建立供求平衡的土地供给机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发展中长期规划,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关注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合理确定高档住房、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的比例。
3.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进行结构调整。
第79条 居住用地规划布局原则
1.加强对中心城区居住用地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统筹新建住区与旧城改造,统一完善相关设施配套,提高住宅综合开发水平;
2.推行居住区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比例配建学校托幼、生活超市、物业服务和停车设施等。
3.禁止在单位大院内零星建设住宅。
4.旧城区要改造完善社区系统,在保持传统肌理和邻里格局条件下,逐步改建旧城区住宅。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模式,努力培育新兴住宅市场。统筹安排城中村、旧城改造与中低收入阶层保障性住房建设;
5.居住用地内不得安排对居住有影响的工业项目,现状居住用地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工业企业要逐步搬迁和改造。
6.合理调整居住用地比例,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湘潭的城市特色。
第80条 居住区开发类型及部分控制指标
1.居住区开发类型
规划将居住用地开发类型归纳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两大类:
(1)商品住宅
以中高层和多层为主,适度发展高层住宅。
(2)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主要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的建设要与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城的更新改造有机结合,开发强度以中密度的多层住宅为主,应完善公共设施配套。
保障性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2.居住区建设控制指标
结合实际,建设不同档次、不同类型、配套设施完善的 居住区。居住区内各类设施的用地指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的要求执行。
第81条 居住用地布局要点
1.新开发居住用地应以建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为目标;现状居住用地通过整治,形成综合性居住片区,逐步改善其居住环境。
2.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3425公顷,人均居住用地达到31平方米。
3.配套中小学等公建设施用地规划按人口规模配置。
4.规划建成区内乡村居民点按城市化安排布局,实行综合开发,任何建设(包括私房建设)均需执行总体规划要求。
5.中心城区共分为20个居住区,分别是:
01体育公园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20.6公顷。
02宝塔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63.8公顷。
03云盘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72公顷。
04菊花塘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203公顷。
05中心区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44.8公顷。
06湘钢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96.4公顷。
07书院路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10.9公顷。
08中心区东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273.6公顷。
09板塘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438.2公顷。
10双马东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79.8公顷。
11四桥东居住区,规划居住面积约为313.9公顷。
 
12西站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97公顷。
13江麓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229.4公顷。
14火车站南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69.6公顷。
15沙子岭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93公顷。
16白马湖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23公顷。
17雨湖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17.3公顷。
18大学城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237.6公顷。
19火车站北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99.7公顷。
20万楼北居住区,规划居住用地约为141.2公顷。
第82条 住房政策 
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实物与货币保障相结合,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两级政府保障性供应体系。
2.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适当发展中高档住宅,重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建设。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对商品住宅套型面积及户型比例的调控规定。
3.合理布局住房区位,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在大型居住区的建设中,将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合理安排,让不同收入的市民都能享受到同样的配套设施。
4.完善并适当超前布置居住区配套设施,加强居住区环境建设。
5.全面提升住房质量,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
6.通过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并举的方式有步骤地解决旧城居住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城中村较多的问题。
第83条 保障性住房布局
保障性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所组成。规划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年竣工量应达到上年度或当年湘潭中心城区住宅竣工总量的20%左右。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经济适用住房的分布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布局于以下区域:体育公园居住区、菊花塘居住区、书院路居住区、双马东居住区、板塘居住区、江麓居住区、火车站北居住区、万楼北居住区等。
2.廉租房的分类建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解困廉租房:政府应在规划期内逐年补贴安排廉租房,分散布局于各经济适用房小区中;
(2)集宿房:根据工业小区用工数量,计算外来打工人员数量,在接近工业小区的居住用地上灵活安排集宿房。
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标准
(1)经济适用房和解困廉租房建设除配套车位要求降低到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要求的二分之一外,其他要求均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设置便利的公共交通线路;
(2)集宿房建设除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车位不做强制规定外,其他建设要求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84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原则
1.增强城市的适居性原则
重视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层网点建设,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进行项目配置与布点,网点配置符合城市布局结构,根据市场服务半径形成合理的服务网络。
2.城市增长方向引导的原则
大型公共设施发展项目的区位选择及其规模的确定,既要符合市场的需求,也要符合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3.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弹性相结合原则
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建立符合城市总体公共利益的合理设施网络,实现均衡分布、功能互补,同时也保证各片区公建设施用地安排的弹性选择,有利于局部效益、效能的发挥。
4.保证城市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原则
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和治安管理特殊需要,原则确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基层治安管理机构、交通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等治安机构、设施的用地和布局。
第85条 公共设施规划目标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中心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精神和健康的需要。
第86条 公共设施规划策略
1.增大总量、完善结构。提升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总量,健全并完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功能。
2.提升现有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增加高端服务设施,健全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高、中、低搭配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3. 增强公共服务设施同周边功能的联系。结合绿地、广场、居住区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形成用地功能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87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布局
1.公共设施用地布局总体结构
规划形成一主两副公共中心的结构,即城市中心区(位于湘江东南岸)、河西副中心和岳塘副中心。另外规划双马、万楼、羊牯、赤马等片区中心。
规划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为1467.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3.25%,人均用地为13.34平方米。
2.专项公共设施规划要点
(1)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中心布置于河东中心区内,用地面积为110.7公顷。
(2)商业金融用地
规划两处市级商业中心和四处区级商业中心。全市性商业中心分别布置在河东城市中心区和河西旧城区,区级商业中心布置在各片区中心。
在砂子岭地区规划全市性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及小商品市场的配置以便于居民生活、便于交通组织、便于交易管理为原则,按照服务半径为800--1000米配置。
规划商业金融用地436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3.93%,人均3.96平方米。
(3)文化娱乐用地
在河东新区规划市级大型文化活动中心。在河西万楼片区建设文化活动副中心,在旧城区改造现有的文化活动设施,在各居住区中心增加相应的中小型文化活动设施,对现有的文化活动设施应予保留和充实,满足市民日常文化活动的需求。
规划文化活动用地106.2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0.96%,人均0.97平方米。
(4)体育用地
建设市级河东体育中心。
保留现有体育场馆作为群众体育锻炼场馆;同时在各片区中心安排片区级体育中心五处。
推进大型企业和教育机构的体育设施社会化。
规划2020年体育用地达到86公顷,人均0.78平方米。
(5)医疗卫生用地
规划完善现有的医疗卫生设施体系,合理利用现有大型工业企业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设置医疗应急救援中心和传染病救治中心。
规划医院13处(含现有医院6处),其中市级医院5处,区级医院8处,总用地102公顷,病床总数10080床,每千人拥有床位8.4床。
(6)科研教育用地
规划结合现状科研教育基地,建设相对集中的高等教育园区,在环城北路以北地区预留科研教育发展用地。规划保留现有的专业技术院校。
规划科技会馆、高新技术产品展馆等用地。
规划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为580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5.23%,人均5.27平方米。
(7)文物古迹用地
规划文物古迹用地为4.9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0.005%。
(8)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规划共布置社会福利设施12处,见附表10。在各居住区分别配套设置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设施,到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为42公顷,人均0.38平方米。
 
第88条 旧城区保护更新范围
湘潭市的旧城区是指河西湘黔线以南和板塘地区城市已建区,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
第89条 旧城改造与保护更新原则
1.遵循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先,旧城改造量力而行的原则。
2.遵循环境整治优先的方针,与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分期建设实施,保证旧城改造的完整和统一性。
4.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改造因地制宜,突出河西旧城历史文化底蕴。
第90条 旧城改造与保护更新的目标
落实城市发展总目标,严格保护并充分利用旧城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创造具有地域特色、融合历史传统风貌与现代文明的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配套现代化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顺畅、绿色的道路交通系统,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第91条 历史文化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原则;
2.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3.突出特色原则,突出湘潭历史文物古迹的地域、文化、景观等特征;
4.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的原则。既要保护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又要继承和弘扬无形的优秀传统文化。
第92条 历史文化保护总体内容
1.保护湘潭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和风貌;
2.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保护与湘潭文化密切相关的风景名胜、自然地貌、水系和古树名木;
4.保护与传承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93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措施
编制十八总--窑湾、城正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严格保护街区的历史风貌、城市肌理,维持街巷的传统空间尺度。改善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对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要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性修缮;对于历史建筑通过保护外观、更新内部设施的方式进行维修改善;对于一般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进行保留,有冲突的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逐步搬迁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影响街区传统风貌的工厂、仓库。街区内功能置换的地块,应优先考虑街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政配套和公共绿地的建设。
增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各类基础设施,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第94条 历史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调整中心城区空间结构,疏解湘潭旧城功能。对文物保护单位要坚持原址保护,并注意对其周边历史环境的保护。根据文物的保护单位等级和周边环境的差异,分别考虑其保护、利用的方式。对有条件的文物古迹,在修缮后可重新安排一定的使用功能。
1.位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文物保护
对位于十八总--窑湾和城正街两个历史街区中的的文物古迹,应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和利用。此类文物包括宽裕行、建设巷22号民居、榜眼楼、城正街基督教堂、唐氏义门、秋瑾故居、刘道一烈士祠、毛福昌号等。
2.市级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
规划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周边配套好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后,作为旅游景点对外开放。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控制其它建设,建设控制范围内要做到风貌协统一。主要包括唐兴寺、窑湾汽车站、“江山胜迹”、文庙、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唐兴桥、夕照亭、关圣殿、陶侃墓、何腾蛟墓、望衡亭等。
3.区级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
修缮文物建筑,在其保护范围内控制其它建设。根据其分布分散的特点,规划将这一类文物结合住宅小区综合保护和利用,赋予小区新的文化内涵。这一类文物主要包括三义井、江西会馆牌楼等。
4.承担社会公共设施功能的文物保护
对文物体量较大且年代较近、结构较好的文物,规划将改变其原来用途,作为图书馆或陈列馆使用,如南楼(原中共湘潭县委会)。
5.加强对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工业遗产的保护,体现湘潭老工业基地的历史发展进程。
第95条 城市紫线保护范围的管理
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紫线范围,管理控制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96条 中心城区村庄建设目标
保护湘中丘陵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以都市农业和乡村生态旅游业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第97条 村庄发展类型与策略
1.鼓励发展的村庄:建设成为两型社会示范中心村,主要分为生态农业村、特色乡村旅游村和工贸服务村三类;
2.限制发展的村庄:原则上不应扩大规模,推进基础设施改造和风貌整治;
3.不再发展的村庄:应逐步拆迁,规划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用地应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其它的应转为农业用地或生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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