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市域空间管制措施
第51条 市域空间管制措施
全市域空间划分为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区、城镇密集适度发展区、开敞生态环境控制区和生态敏感保护区等四类。
1.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区:该区主要为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应加强各组团空间的整合,采取积极的规划措施:增加交通静态设施;塑造城市景观空间,建立公共活动中心,规划市民广场、公共绿地及公园;引导社区经济,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措施促进河西老城区经济的振兴与河东新城区的繁荣;保护城市历史古迹和历史街区,挖掘城市文化内涵,加快文明城市建设,提高全民素质。
2,城镇密集适度发展区:该区主要为城市规划区外围沿沪昆高速、京珠高速等交通干线和沿107、320国道呈带状分布的城镇区域。该区工业应适当集聚,控制城镇群沿着交通干线无序蔓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3.开敞生态环境控制区:该区为城镇之间的非建设用地,应保护成片农田,限制村庄农宅建设用地范围,使开敞区能够更好地承担农业生产和城镇之间的隔离功能。主要规划措施:建立乡镇企业管理体系,指导乡镇企业的定性和选址;以生态理论为指导,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加强生态环境教育,提高村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为核心,引导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
4.生态敏感保护区:主要指湘江、涟水、涓水水体、湿地、规划保留的自然山地、风景名胜区。应保持保护区的现状土地使用性质,严格限制城镇建设占用。鼓励集体与个人造林育林。
(1)沿江生态环境保护地区主要管制措施:清除河流两岸各类垃圾,禁止沿河倾倒垃圾,恢复自然植被景观,防治水土流失;整治各类沿江工业,搬迁或改造污染工业,引入水生植被体系;定期监测河流水质,重点监控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河流交汇处水质;加强港口码头区的环境建设。
(2)湿地缓丘生态保护区主要管制措施:建立自然植被保护区,发挥生态协调功能;划定控制界限,避免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对河网湿地环境的管理与保护;控制资源开采方式,规范资源开采权限,禁止滥采、滥砍、滥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限期治理。
(3)市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管制措施:市域基本农田面积到2020年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长期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改作它用。禁止在保护区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非农业开发建设;国家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经法定程序报批调整。
(4)矿产资源保护区主要管制措施:切实保护矿区地下矿藏和生态环境,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矿产资源规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植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