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旧城保护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88条 旧城区保护更新范围
湘潭市的旧城区是指河西湘黔线以南和板塘地区城市已建区,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
第89条 旧城改造与保护更新原则
1.遵循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先,旧城改造量力而行的原则。
2.遵循环境整治优先的方针,与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分期建设实施,保证旧城改造的完整和统一性。
4.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改造因地制宜,突出河西旧城历史文化底蕴。
第90条 旧城改造与保护更新的目标
落实城市发展总目标,严格保护并充分利用旧城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创造具有地域特色、融合历史传统风貌与现代文明的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配套现代化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顺畅、绿色的道路交通系统,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第91条 历史文化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原则;
2.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3.突出特色原则,突出湘潭历史文物古迹的地域、文化、景观等特征;
4.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的原则。既要保护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又要继承和弘扬无形的优秀传统文化。
第92条 历史文化保护总体内容
1.保护湘潭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和风貌;
2.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保护与湘潭文化密切相关的风景名胜、自然地貌、水系和古树名木;
4.保护与传承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93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措施
编制十八总--窑湾、城正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严格保护街区的历史风貌、城市肌理,维持街巷的传统空间尺度。改善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对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要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性修缮;对于历史建筑通过保护外观、更新内部设施的方式进行维修改善;对于一般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进行保留,有冲突的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逐步搬迁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影响街区传统风貌的工厂、仓库。街区内功能置换的地块,应优先考虑街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政配套和公共绿地的建设。
增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各类基础设施,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第94条 历史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调整中心城区空间结构,疏解湘潭旧城功能。对文物保护单位要坚持原址保护,并注意对其周边历史环境的保护。根据文物的保护单位等级和周边环境的差异,分别考虑其保护、利用的方式。对有条件的文物古迹,在修缮后可重新安排一定的使用功能。
1.位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文物保护
对位于十八总--窑湾和城正街两个历史街区中的的文物古迹,应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和利用。此类文物包括宽裕行、建设巷22号民居、榜眼楼、城正街基督教堂、唐氏义门、秋瑾故居、刘道一烈士祠、毛福昌号等。
2.市级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
规划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周边配套好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后,作为旅游景点对外开放。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控制其它建设,建设控制范围内要做到风貌协统一。主要包括唐兴寺、窑湾汽车站、“江山胜迹”、文庙、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唐兴桥、夕照亭、关圣殿、陶侃墓、何腾蛟墓、望衡亭等。
3.区级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
修缮文物建筑,在其保护范围内控制其它建设。根据其分布分散的特点,规划将这一类文物结合住宅小区综合保护和利用,赋予小区新的文化内涵。这一类文物主要包括三义井、江西会馆牌楼等。
4.承担社会公共设施功能的文物保护
对文物体量较大且年代较近、结构较好的文物,规划将改变其原来用途,作为图书馆或陈列馆使用,如南楼(原中共湘潭县委会)。
5.加强对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工业遗产的保护,体现湘潭老工业基地的历史发展进程。
第95条 城市紫线保护范围的管理
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紫线范围,管理控制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