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154条 充分用足“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政策,创新城乡规划体系。建立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一致。
第155条 推进规划管理组织模式创新和体制创新,强化政府服务型职能和宏观调控型职能,弱化直接参与型职能,建设有限责任政府。
第156条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解决城市问题,加快长株潭城市群内的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尤其是交通、能源、环保系统的建设,增加中心城市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体化综合服务带动功能。促进湘潭市域经济联系和交通联系,推进湘潭自身内部的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157条 加强规划机构和设施建设,培养和充实高级规划管理人才,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管理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规划展示中心,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开放性和公众参与度。坚持规划管理的高度集中、统一,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延续性。
第158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内要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及综合交通、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及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第159条 切实落实公众参与。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让公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有效地参与规划实施的决策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将公众参与引入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各个阶段。提高全社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推进规划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