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
第62条 城市性质
长株潭城市群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湖南省重要的工业、科教和旅游城市。
第63条 城市主要职能
1.市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湖南省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科技创新中心之一。
3.湖南省教育副中心。
4.湖南省重要的生态休闲旅游城市。
5.湖南省重要的文化商贸服务中心之一。
6.辐射湖南省西南部地区的综合服务中心。
7.长株潭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
8.国家级“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城市。
第64条 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85万人;
中期2015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95万人;
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110万人。
第65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近期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为85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00平方米。
中期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为95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00平方米
远期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为11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00平方米。
第66条 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和指标选择
1.城市建设用地控制
(1)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2)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变化等因素,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和建设时序。
(3)明确城市空间发展重点,合理调整城市空间结构。
2.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选择
(1)居住用地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达到31平方米,提高居住区的建设质量,注重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加快旧城与城中村改造,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2)工业用地
规划人均工业用地达到17平方米左右,未来重点提升工业用地的集约化水平,提高产业的集聚度和土地使用效率,控制占地规模,有效扩大产业的经济发展规模。
(3)绿地
规划人均绿地达到13平方米以上,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4)道路用地
规划人均道路广场用地13.5平方米左右,使道路建设水平与其功能相适应。
第67条 四大类用地结构调整和开发强度控制
规划居住、工业、道路广场与绿地等四大类用地总量控制在74%左右。
1.居住用地控制
(1)中心城区禁止一类居住用地的开发建设;
(2)旧城区多层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6-30%、容积率控制在1.5-1.8,其它地段多层住宅建筑密度控制在24-30%、容积率控制在1.4-, 1.7;
(3)旧城区中高层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2-28%、容积率控制在2.0-3.0;其它地段建筑密度控制在20-25%、容积率控制在1.8-3.0。
(4)旧城区高层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0-25%、容积率控制在3.0-4.5,其它地段建筑密度控制在18-24%、容积率控制在3.0-4.0;
(5)居住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5%,旧城区改造后绿地率应不小于25%,集中绿地率不小于10%。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
(1)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旧城区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容积率控制在2.0-3.0,其它地段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50%、容积率控制在1.8-2.8;
(2)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旧城区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容积率控制在2.5-6.5,其它地段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45%、容积率控制在3.0-6.0;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的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5%、商业金融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0%、文化娱乐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5%,旧城区改造后绿地率应不小于25%,集中绿地率不小于10%。
3.工业用地控制
(1)低层厂房建筑用地:旧城区建筑密度控制在45-55%、容积率控制在0.8-1.6,其它地段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容积率控制在0.6-1.5;
(2)多层厂房建筑用地:旧城区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2以上,其它地段地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5-2.5;
(3)工业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0%,二类工业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4.仓储用地控制
(1)低层仓库建筑用地:仓储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物流园区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容积率控制在0.8以上。
(2)多层仓储建筑用地:物流园区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上,其它地段建筑密度控制在35-50%、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上。
5.其它类用地开发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中心城区各地块的开发强度指标应在以上原则指导下,在下一层面的规划中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