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条 住房政策
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实物与货币保障相结合,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两级政府保障性供应体系。
2.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适当发展中高档住宅,重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建设。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对商品住宅套型面积及户型比例的调控规定。
3.合理布局住房区位,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在大型居住区的建设中,将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合理安排,让不同收入的市民都能享受到同样的配套设施。
4.完善并适当超前布置居住区配套设施,加强居住区环境建设。
5.全面提升住房质量,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
6.通过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并举的方式有步骤地解决旧城居住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城中村较多的问题。
第83条 保障性住房布局
保障性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所组成。规划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年竣工量应达到上年度或当年湘潭中心城区住宅竣工总量的20%左右。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经济适用住房的分布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布局于以下区域:体育公园居住区、菊花塘居住区、书院路居住区、双马东居住区、板塘居住区、江麓居住区、火车站北居住区、万楼北居住区等。
2.廉租房的分类建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解困廉租房:政府应在规划期内逐年补贴安排廉租房,分散布局于各经济适用房小区中;
(2)集宿房:根据工业小区用工数量,计算外来打工人员数量,在接近工业小区的居住用地上灵活安排集宿房。
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标准
(1)经济适用房和解困廉租房建设除配套车位要求降低到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要求的二分之一外,其他要求均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设置便利的公共交通线路;
(2)集宿房建设除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车位不做强制规定外,其他建设要求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84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原则
1.增强城市的适居性原则
重视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层网点建设,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进行项目配置与布点,网点配置符合城市布局结构,根据市场服务半径形成合理的服务网络。
2.城市增长方向引导的原则
大型公共设施发展项目的区位选择及其规模的确定,既要符合市场的需求,也要符合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3.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弹性相结合原则
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建立符合城市总体公共利益的合理设施网络,实现均衡分布、功能互补,同时也保证各片区公建设施用地安排的弹性选择,有利于局部效益、效能的发挥。
4.保证城市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原则
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和治安管理特殊需要,原则确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基层治安管理机构、交通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等治安机构、设施的用地和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