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市域城乡建设标准
1.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转变城镇空间发展模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各级城镇依据人口规模和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中心城市建设标准
市域中心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市域二级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00-110平方米之间;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执行相应的国家技术规范。
3.重点镇建设标准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05平方米以内;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应服务本镇及周边乡镇,按小城市的标准执行;
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与配套标准应按小城市的要求执行。
4.一般镇建设标准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满足服务整个镇域;
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与配套标准应满足本镇基本生产、生活要求。
5.农村建设规模与标准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村庄建设应遵循集中紧凑布局、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和保持低山丘陵地域风貌特色的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政府应对农村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给予财政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