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规划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适应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和长株潭城市群获批为全国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形势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湘潭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国务院、建设部文件精神,编制《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
第2条 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
7.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3428号)
8.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年)(国务院审批稿)和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送审稿)
9.《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7年)和《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令)》(〔2003年〕
10.国家、湖南省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3条 规划层次
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湘潭全部行政辖区,包括湘潭城区(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面积为5006.5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湘潭市区范围的大部分区域(不含楠竹山镇、鹤岭镇和易家湾镇、昭山乡),面积约为220平方公里。
第4条 规划期限
近期 2009——2010年
中期 2011——2015年
远期 2016——2020年
远景 2020以后
第5条 城市规划区
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为:现湘潭市城市两区(即岳塘区、雨湖区行政区范围,不含楠竹山镇)和现湘潭县的易俗河镇、河口镇、梅林桥镇、杨嘉桥镇、姜畲镇、响塘乡、响水乡的行政辖区范围,规划区总面积约为1069平方公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6条 强制性条文管理
文本条文中加粗黑体字标志的内容均为依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所确定的强制性条文。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涉及规划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第7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